起 诉 书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昭阳县**镇**村**号。2004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2日、8月31日因盗窃分别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多次到我市坦洲镇实施盗窃手机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l0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到坦洲镇十四村**街**号一楼出租房内,盗得被害人万某菊放在床头的华为牌手机一部(无法核价)。
2、同年11月1日,被告人阳某某到坦洲镇十四村**街**号某某服饰商铺休息室,盗得被害人钟某林放在椅子上的乐视乐牌Pr0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0元)。
3、同年11月2日,被告人阳某某到坦洲镇十四村源**街**号某某足疗养生馆,盗得被害人胡某军放在沙发上的华为牌荣耀畅玩8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0元)。
4、同年11月3日,被告人阳某某到坦洲镇中澳新城翠湖居**卡某某五金机电商行,盗得被害人刘某亮放在桌面上的华为牌畅享9E手机一部(无法核价)。
同年11月4日,被告人阳某某在我市坦洲镇十四村源**街**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阳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阳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散页共13页,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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