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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乡**村**组**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0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阳某某受龙海**五金有限公司雇请,从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开发区**路的厂房运载烧烤炉零配件至龙海**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后其利用负责运输烧烤炉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运载的烧烤炉零配件等物品占为己有并私自售卖,价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34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阳某某利用其负责运输烧烤炉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将所运载的烧烤炉后支撑等物品占为己有并私自售卖,价值共计26320元。

2、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阳某某利用其负责运输烧烤炉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将所运载的烧烤炉前支撑等物品占为己有并私自售卖,价值共计24370元。

3、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阳某某利用其负责运输烧烤炉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将所运载的烧烤炉后支撑等物品占为己有并私自售卖,价值共计33400元。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利用其负责运输烧烤炉零配件的职务便利,将所运载的烧烤炉后支撑等物品占为己有并私自售卖,价值共计3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oppo手机等物证;2.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二、诈骗罪

2018年11月8日,龙海**五金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与被告人阳某某联系讨要烧烤炉零配件,被告人阳某某以拿到钱就归还零配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23450元,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黄丹妍

2020年9月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龙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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