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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阳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454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岳阳市君山区**中学教师,住岳阳市君山区**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9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起,被告人阳某甲利用同事、朋友对其的信任,隐瞒其实际偿还能力,多次虚构自己在长沙、岳阳有房产,外地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借为名,共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彭某甲等13人钱款共计537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及偿还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阳某甲以建砂石场、在上海承包工程为由,多次向余某某借款共计132万元。2016年上半年,阳某甲归还余某某30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余某某102万元。

2、2013年至2018年5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伪造长沙达美溪湖湾楼盘的购房合同,骗取同事彭某甲的信任,共计向彭某甲借款192.52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20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彭某甲72.52万元。此外,2018年4月,阳某甲以帮彭某甲的哥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彭某甲12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阳某甲以在外地搞工程为由,向何某某借款共计13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0.08万元,实际骗取何某某2.92万元。

4、2014年2月,阳某甲以在海南开酒店为由,向宋某某借款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5万元,实际骗取宋某某8.5万元。

5、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王某某借款共计57.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32.6万元,实际骗取王某某25万元。

6、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袁某某借款12.7万元,期间支付利息5.4万元,实际骗取袁某某7.3万元。

7、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帮他人借款为由,多次向同事彭某乙借款共计98.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42.78万元,实际骗取彭某乙55.72万元。

8、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付某某借款共计87.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9.36万元,实际骗取付某某78.54万元。

9、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黄某某借款共计6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1.8万元,实际骗取黄某某53.2万元。

10、2017年2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蔡某某借款4万元,共支付利息1.2万元,实际骗取蔡某某2.8万元。

11、2017年11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葛某某借款共计57.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5.25万元,实际骗取葛某某52.65万元。

12、2018年1月至5月,阳某甲以资金周转、帮他人借款为由,向吴某某借款共计74.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8.75万元,实际骗取吴某某55.85万元。

13、2018年5月1日,阳某甲以在外搞投资为由,向陈某某借款8万元,未还本付息。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阳某甲因无力还本付息,遂切断与亲友的联系,逃往广东躲债,并赴澳门赌博,后被家人带回岳阳。2018年6月6日凌晨,阳某甲再次出逃。2018年9月7日,阳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复印件、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购房合同、户籍资料、工资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刘某某、阳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彭某甲等13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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