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捕前租住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路**楼。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某某伙同吴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后三人因本案均已判刑)组成婚介诈骗团伙,四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被害人急于结婚的心理,由根本无意和被害人结婚的吴某甲参与相亲,并以翁源婚俗为由骗取被害人的现金红包,得手后四人将各自收到的现金红包再进行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9日,得知南雄籍被害人王某某急于找对象结婚,被告人阳某某、吴某甲、陈某某默契地组成婚介诈骗团伙,其中阳某某化名“欧阳”饰演媒婆、吴某甲化名“吴某乙”饰演相亲女、陈某某饰演吴某甲的表姐。三人去到约定的翁源县龙仙镇龙顺餐厅和王某某及其家人相亲吃饭,期间以翁源婚俗为由索取大额红包,骗取王某某家人的现金红包共计1620元(本起诉书出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其中吴某甲1100元、陈某某310元、阳某某21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阳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罗某某以需要了解男方家庭情况为由,租车去到王某某位于南雄市乌迳镇富贵花园的家中,罗某某饰演吴某甲的妈妈(干妈)。期间以翁源婚俗为由骗取王某某家人的现金红包共计5070元。其中车费及司机红包810元、吴某甲1600元、陈某某310元、阳某某310元、罗某某510元、虚构的“吴某乙”爸爸和“吴某乙”爷爷、奶奶各510元。回程时,四人将当天诈骗到王某某家人的现金红包进行重新分配。
综上所述,被告人阳某某伙同吴某甲、陈某某、罗某某,两次诈骗王某某家人共6690元。
王某某及家人感觉被骗后,要求被告人阳某某等人退回红包款,否则报警处理。之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阳某某,并叫阳某某退回给王某某,但阳某某携款潜逃。案发后,吴某甲、陈某某、罗某某的家属已经全额退赔,王某某及家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勇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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