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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7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吸毒人员潘某某(绰号“赞宝几”)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阳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阳某某通过“耳朵记”、“远宝几”(另案处理)联系到毒品后通知潘某某转钱。潘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阳某某700元;阳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耳朵记”600元。“耳朵记”收钱后将毒品放置位置拍摄视频发给阳某某,阳某某将微信视频发给潘某某,潘某某通过视频收到毒品。阳某某获利100元。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潘某某联系被告人阳某某求购8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阳某某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能购买毒品后,要求潘某某给其850元。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阳某某850元,阳某某收钱后与罗某某(罗自己也购买了500元毒品)一起去购买毒品,并转给罗某某800元,因罗某某手机出现故障无法转账,罗某某将购买毒品的1300元又转给阳某某,阳某某通过扫码支付了1300元毒资。罗某某自己开车与阳某某一起到新化县炉观镇跳石村,拿到毒品后带回新化县城,阳某某在新化县立新桥附近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扣毒品疑似物两小包。阳某某获利50元。

经称重:总重0.5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及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的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7.微信语音聊天录制光盘、微信转帐截图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栋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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