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分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阳某某与购毒人万某某事前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两颗麻古卖给万某某。后二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由被告人阳某某将上述毒品送至万某某位于南岸区**镇**村**组**号家中的楼下,二人当面交易。后二人于上述地点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从万某某的左边裤兜内查获到阳某某贩卖给其的冰毒疑似物一小包、麻古疑似物2颗。从被告人阳某某当晚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油箱袋内查获万某某支付的用来购买毒品的人民币400元和还账的人民币400元钱,共计现金人民币800元。
经称量,当场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量为0.28克,麻古疑似物重量为0.1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冰毒疑似物白色晶体、麻古疑似物红色片剂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及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垫资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
6.提取、扣押、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共计0.4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