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2月29日、同年5月1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阳某某注册成立武汉市东西湖**百货经营部并担任店长,在本市东西湖区**街**街**号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阳某某按照**上级公司制定的规则和指令,以该经营部为载体,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送传单、推介会、门店招揽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以“**购物商城”、“**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以消费(实为投资)获取购物券(实为返利)的运营模式吸收会员,以每日返现、一定期限内还本并高额返利为诱饵,以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为补充,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阳某某收取投资人资金后,按照上级公司规定,将资金转账至上级公司指定账户,并按上级公司发放的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返利,被告人阳某某领取固定工资并按一定比例提成。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阳某某向4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72,0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返还资金2,338,324.3元,未兑付资金2,833,761.7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个体信息咨询报告、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会员章程、会员手册、收据、欠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胡某甲、刘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路**号,联系电话:1898606****,保证人:胡某乙,联系电话:1862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含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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