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为追讨赌债,纠集钱某某、沈某某(均已判决)、阮某某(另案处理)、“军哥”(身份未查明)、等10余人开车至隆回县“**豪庭”对面的麻将馆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及一周姓男子强行带至隆回**中学后面的“**水库”旁。被告人阳某某、阮某某、“军哥”指使钱某某、沈某某等人将刘某某的上衣脱光使其吹冷风进行折磨,逼迫刘某某、周姓男子承认跟人合伙打牌出千赢钱的事情,之后阳某某等人又指使其手下其余4、5名男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周姓男子在一旁见状被迫承认打牌出千赢钱的事情,但刘某某仍未承认打牌“出千”的事情。随后,阳某某等人要求周姓男子退还18000元人民币,并要刘某某、周姓男子在水库旁边吹了两个小时的冷风,周姓男子被迫同意先取10000元人民币退还给阳某某,阳某某等人开车带着周姓男子到紫阳信用社取走10000元人民币。阳某某等人拿到钱后回到水库给钱某某、沈某某二人每人发了人民币300元的工资,授意二人跟随看守刘某某。2018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钱某某、沈某某和刘某某入住隆回县“**宾馆”,钱某某携带凶器,和沈某某轮流看守刘某某。2018年1月1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将刘某某解救,历时17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及照片、电脑截图等书证;2.同案犯沈某某、钱某某、阮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为追讨赌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黄鑫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沈某某、钱某某、阮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
4.被害人:刘某某、周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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