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阳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在开江县**镇**村使用夜间照明以及电击等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捕猎六只野生动物黑斑蛙(又称青蛙)时,被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2016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或者从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耀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镇**村**组,电话134********,保证人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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