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报请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至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箭竹村4、5组的水田周边,用灯照、网捕、手抓等方式非法捕捉青蛙62只,后其在龙潭镇下场菜市场售卖时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阳某某非法捕获的沼蛙56只和黑斑蛙6只均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捕获的蛙类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全部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阳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阳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清勇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0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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