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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欧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路**号,住洞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4日延长至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同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非法收受参赌人员廖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阳某乙、阳某丙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共计56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8000余元,后欧某某通过微信将其收受的56期地下六合彩投注上报给被告人阳某甲,阳某甲将该56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再报到互联网地下六合彩平台获利。阳某甲按所报投注金额的5%提成给欧某某。欧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400余元,阳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地下六合彩码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廖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阳某乙、阳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阳某甲、欧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被告人阳某甲、欧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嗣彪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欧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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