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阳某甲滥发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阳某甲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桂林市临桂区**村委会**村二组粟某某、廖某某等9位村民位于“**岭”山场内的林木,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同年5月份,被告人阳某甲到桂林市临桂区林业局办理其购买的**镇**村委会*林班*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量为599立方米,采伐面积为5.35公顷),办好手续后被告人阳某甲便雇请工人龙某某、龙某某等人到“**岭”山场采伐林木。后在采伐期间,被告人阳某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范围,对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村委*林班*小班、*小班、*小班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桂林绿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法鉴定,被告人阳某甲超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村委*林班*小班、*小班林木蓄积量共计*立方米,面积为7.06公顷;*小班已全垦整地,无林木伐根,没有依据确定林木采伐蓄积量。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阳某甲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阳某乙、秦某某位于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岭”山场内的林木。后被告人阳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上述山场内的林木,经桂林绿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法鉴定,**镇**村委*林班*小班采伐面积为5.8599公顷,每公顷株数2400株,林木株数共计14063株,该林地原属中龄林,优势树种为杉木。该地块已种植果树,现场无原木和林木伐桩,伐区附近没有其它林分可参照,无法计算蓄积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