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瑶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盗窃罪,2009年2月23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盗窃罪,2012年11月17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盗窃罪,2014年9月23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2017年2月28日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8年8月1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陈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和铂金戒指一枚。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房张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女士白色陶瓷阿玛尼牌手表一块、绿色表盘金色表带女士手表一块、生肖玉吊坠一个、领航芙蓉王香烟四条、银制长命锁一个。经鉴定:被盗领航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盗女士白色陶瓷阿玛尼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9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在阳某甲住所搜查扣押的上述被盗女士白色陶瓷阿玛尼牌手表、绿色表盘金色表带女士手表、生肖玉吊坠、银制长命锁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谢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53度500ML酱香型飞天茅台酒两瓶。经鉴定:上述被盗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800元。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单元**房胡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房陈某甲家中,盗得53度500ML酱香型飞天茅台酒两瓶,白沙和天下香烟12包,重16克黄金项链一条、重21克黄金手链一条。同日18时许,阳某甲将上述被盗黄金首饰带到位于长沙市**附近的杰文寄卖行进行变卖,卖得赃款人民币15700元。经鉴定:被盗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800元,12包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1116元,2019年10月29日当日黄金价格为每克人民币355元。上述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31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在阳某甲住所搜查扣押的上述被盗两瓶飞天茅台酒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6、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阳某甲进入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房李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800元(其中含一元面值人民币3800元),项链、手镯、戒指、黄金转运珠等黄金首饰80多克。同日17时许,阳某甲将上述被盗首饰带到位于长沙市**附近的杰文寄卖行进行变卖,卖得赃款人民币27200元。该寄卖行老板熊某某将收购的上述黄金饰品予以融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融合的黄金饰品85.46克予以扣押。经鉴定:2019年11月11日当日黄金价格为每克人民币355元。上述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0338.3元。
7、2017年8月2日,被告人阳某甲进入贵州省锦屏县**名苑**栋**单元**房刘某某家中,盗得重5.157克黄金戒指一个。经鉴定:2017年8月2日当日黄金价格为每克人民币290元。上述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95.53元。
被告人阳某甲尚未退赔退赃,未取得本案中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手机截图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所附票据,湖南**有限公司评估报告;2、鉴定意见(长公物鉴(法物)字【2019】999号);3、现场指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搜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9、证人阳某乙、肖某某、熊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2.被告人阳某甲委托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波担任辩护人(电话1580264****)。
3.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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