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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阳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在一次饭局上认识后,阳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他人介绍工作,林某乙相信后便联系阳某甲为其弟林某丙找份工作。阳某甲自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一个招收名额,要林某乙先交55000元定金,另外5000元用来疏通关系。林某乙信以为真,于2013年1月7日一次性给阳某甲60000万现金,但阳某甲只写了55000元的借条。阳某甲以给林某丙办退伍证、请人吃饭、需交纳相关费用等理由,先后共骗取林某乙其家人120000元,并以各种理由向林某乙借款77300元。林某乙不断催促阳某甲落实其弟弟工作的事。阳某甲为拖住林某乙,于2013年4月伪造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市潭邵支队工作人员增(减)工资批复表,并加盖了伪造的湖南省人事厅专用章和湖南省邵阳市潭邵高支队专用章。阳某甲将该表给了林某乙后,谎称其弟弟于2013年4月24日起可按批复中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但林某乙弟弟一直未能上班,阳某甲又以各种谎言敷衍林某乙。2013年11月,林某乙知道被骗后要阳某甲把钱退给她,但阳某甲因没钱可还,林某乙便要求阳某甲打了一张120000元欠条和一张22300元的欠条,以及一张55000元的借条。为逃避还款和法律责任,阳某甲把手机号更换并逃离至长沙**。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乙10万元,并对剩余款项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林某甲、赵某某、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742****。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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