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36号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631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阳某某在我市东凤镇和平大道50号建筑工地内,盗得模板支撑铁1批(共价值人民币1026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阳某某在上述东凤镇和平大道50号建筑工地内,盗得电缆1批(共价值人民币444.6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12月初某晚,被告人阳某某在东凤镇横河街28号旁建筑工地内,盗得建筑螺丝头1批(共价值人民币26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9年12月8日晚及9日晚,被告人阳某某先后两次在我市阜沙镇锦绣路上南市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内,盗得电缆、废铁及建筑排栅卡扣1批(共价值人民币439.83元),后于同月10日以人民币730元的价格销赃给宋某君,期间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被缴获作案用桂J86****号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0年6月 2 日
附:
1、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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