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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海良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阳海良(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海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阳海良在本市常平镇土塘村乐乐网咖内上网下机时,途径正在睡觉的被害人张某某身边,发现张某某桌面放置一部蓝色手机(VIVO牌,型号:X27,价值约2200元),遂盗走该手机后离开。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阳海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海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海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阳海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阳海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阳海良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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