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阳留苟,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3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2013年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留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留苟于2020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路**号**园**栋楼下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在上址的爱玛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544元)。
同日,被告人阳留苟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留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留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阳留苟现被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