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阳能发,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能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阳能发到重庆市南岸区帝景名苑小区,通过攀爬空调外机翻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被害人高某某的房屋内,用起子撬开主卧室门,将卧室内的一盒虫草和一件男士皮夹克盗走。后将皮夹克随手丢弃,将虫草以900元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阳能发因另在九龙坡区实施盗窃被抓获,但未提及本笔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10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在侦破本案时锁定被告人阳能发,通过查询得知,阳能发正在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从重庆永川监狱将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阳能发抓获归案。
被告人阳能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阳能发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钇
附:
1.被告人阳能发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