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阳艳,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涟源市**镇**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栋**单元**室。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阳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阳艳至被害人卜某某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家中,窃得人民币3,000元及LV挎包一个、巴宝莉挎包一个、阿迪达斯鞋子一双、首饰若干、帽子、口红、苹果平板电脑、双肩包等物,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883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阳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30日14时许其与家人离开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家中,同年10月6日21时返回,发现家中被盗,1楼、2楼监控被破坏,其从地下室监控看到一名女子进入其家中,其经清点发现家中LV挎包一个、巴宝莉挎包一个、阿迪达斯鞋子一双、首饰若干、苹果平板电脑、双肩包、钱包等物被盗,遂报警。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阳艳在被害人卜某某家中活动的情况,10月3日5时许,阳艳离开该处的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泗陈公路1888弄50号的概貌特征。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阳艳暂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栋**单元**室抓获阳艳时,现场查获一双黑色阿迪达斯运动鞋、二根手链、三根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个米色帽子、二支口红、一个米色巴宝莉牌挎包、一个黑色LV牌挎包、一个蓝色MCM牌双肩包。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卜某某。
5.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中国反假冒部刑事保护执行总监谭燕平、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883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阳艳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阳艳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阳艳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9.被告人阳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阳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阳艳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丽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阳艳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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