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阴利,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路**号。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8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3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4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1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2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2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港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阴利独自一人窜至龙港市**街**号**室,使用被害人放置在家门口布袋内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窃取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现该款项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阴利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盗窃情况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阴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利擅自进入他人家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利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阴利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阴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阴利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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