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现住河南省夏邑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兴尔旺大市**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为牟取利益,分别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或者向微信好友群发消息的方式发布出售淫秽视****,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
202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卓某某利用名为“新号(已更新)”的微信号贩卖给司某某含有淫秽信息的****,贩卖给徐某某含有淫秽信息****,获利人民币10.5元。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93个视频为淫秽物品。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名为“菲儿大号”的微信号贩卖给司某某含有淫秽信息的视****。经鉴定,其中77个视频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名为“有缘来相会(被用微信abgg18654)”的微信号贩卖给司某某含有淫秽信息的视****,获利人民币45元。经鉴定,其中66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司某某为牟取利益,从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人手中购得淫秽视频后,于202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间,利用名为“小乐备用号(大号xnr528联系)”的微信号贩卖给阴某某含有淫秽信息的视****,获利人民币48元。经鉴定,其中90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阴某某为牟取利益,从司某某等人手中购得淫秽视频后,于2020年3月2日至3月17日间,利用名为“小淘气2号”的微信号贩卖给李某某(居住在丹东市元宝区)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120个,获利人民币76.46元。经鉴定,其中114个视频为淫秽物品。上述所获赃款均已被各被告人日常生活消费。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司某某在河南省夏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卓某某主动到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安徽省桐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丹东市元宝公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阴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阴某某、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阴某某、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 丹
检察官助理:曾凡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阴某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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