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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阴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E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路由东向西行至**大道交叉口时,其车头部位与杜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68mg/100ml。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阴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羿某某、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海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阴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电话135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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