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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方**花园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阴某某在明知无能力办理学信网可查询的“西北东林科技大学”等学校毕业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微博等社交工具上发布可以办理相关学校毕业证的信息,被害人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和阴某某取得联系后,阴某某谎称半年至一年可以出证,在被害人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阴某某转账后,阴某某将被害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一直存放于邮箱,并未给各被害人去办理相关证件,并将办理费用偿还自己的信用卡,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毕业证或者请求退还办理费用时,被告人阴某某以家中有事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后阴某某采取删除微信或者拉黑的方式使各被害人失去联系。被告人阴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被害人万某某0.9万元、被害人黄某某0.8万元、被害人任某某1万元、被害人李某乙1.6万元、被害人魏某某0.5万元。被告人阴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3万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阴某某在西安市东方罗马花园小区内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阴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还涉案资金,被告人阴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某某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阴某某现取保候审并隔离在乐陵市****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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