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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阴雪锋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阴雪锋,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威远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大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雪锋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阴雪锋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阴雪锋在威远县城区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后,在自己家中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使用后放于自己的家中衣柜里。经鉴定,阴雪锋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雪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阴雪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阴雪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阴雪锋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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