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丁某某诬告陷害罪)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阿丁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4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现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丁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某到宁蒗县蝉战河乡收购重楼等药材,在此期间,李某某通过发放名片的方式介绍自己的身份信息,其名片内容显示“李某、云南白药有限公司经理、大量收购重楼、附子等药材”,经核查李某某并非云南白药公司职工。2017年6月25日,李某某到被告人阿丁某某家收购重楼,并向阿丁某某出示“云南白药公司经理,李某”的名片后,李某某以本人身份与阿丁某某签订了“重楼收购协议书”,并支付了1.5万元订金。2017年7月,李某某挖走约1.8亩重楼,并于挖走重楼后三日向阿丁某某支付了6万元现金。因重楼价格低,加之李某某到浙江后因酒驾被判刑,导致未能如期履行合同。2017年12月20日9:30时,被告人阿丁某某委托其子王某到县公安局报案,报称李某某挖走了阿丁某某约1.8亩的重楼,价值约为十二万元人民币,之后李某某分文未付、音讯全无。宁蒗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5日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宁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3日宁蒗县公安局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宁蒗县公安局将案件撤回,并于2018年10月25日释放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刑事赔偿,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宁检赔决(2019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某某共获赔人民币78976.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丁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年满75周岁,具有坦白和初犯、偶犯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阿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098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