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阿于阿衣木,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于2018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于阿衣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阿于阿衣木与熊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本区光谷地铁站C出口扒窃。被告人阿于阿衣木望风,熊某某从被害人叶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价值人民币3222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上述人员准备离开时,反扒民警从熊某某手中查获涉案手机,熊某某持刀抗拒抓捕后逃走;民警将被告人阿于阿衣木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及清单、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姜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阿于阿衣木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对案笔录;6.物价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于阿衣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于阿衣木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阿于阿衣木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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