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俄么尔扎、吉牛扯日拐卖儿童案)_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未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阿俄么尔扎,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7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布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吉牛扯日,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7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布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俄么尔扎、吉牛扯日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吉牛扯日及其妻子阿俄么尔扎一同前往福建,2015年7月29日凌晨,阿俄么尔扎在福建省**县医院住院分娩产下男婴,福建籍买家张某甲得知这一消息后,就买卖该婴儿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洽谈,于2015年7月31日上午,双方达成买卖婴儿协议,张某甲以人民币13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走了吉牛扯日及其妻子阿俄么尔扎的亲生婴儿(取名生某某,后改名为张某乙)进行抚养至今。

吉牛扯日、阿俄么尔扎系还交待:2011年9月,阿俄么尔扎在山东省**县产下一男婴,经中间人介绍,将其男婴卖给当地村民徐某甲,该男婴取名徐某乙。

2020年7月29日布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安排民警前往四川省布拖县**镇**村将吉牛扯日及其妻子阿俄么尔扎抓获。经讯问,阿俄么尔扎夫妻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牛扯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罪嫌疑人阿俄么尔扎、吉牛扯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牛扯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牛扯日有期徒刑五年至7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琼

检察官助理:李文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8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