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阿凉土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4年5月2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凉土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阿凉土拉与罪犯古使舍鬼 (已判刑) 携毒品驾驶轮摩托车行至施甸县施孟公路河尾路段时遇民警检查,当场从古使舍鬼携带的书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5块,经称量,净重519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凉土拉运输毒品海洛因5190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夷鹏
检察员:杨荣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阿凉土拉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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