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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力里以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阿力里以,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力里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普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4月17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曲某某(已判刑)、赤某某(已判刑)、阿某某(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筹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四川省西昌市进行贩卖。曲木尔子、赤黑日吉联系被告人阿力里以,共同商定由阿力里以负责安排运输毒品的路线以及路上的开销。2017年4月中旬,阿某某前往云南省,在云南省边境联系购买了大宗毒品。2017年4月下旬,阿力里以、叶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前往云南省边境运输毒品回西昌市。2017年4月29日,叶某某按照阿力里以的安排,骑摩托车从云南省经攀枝花市将毒品运输到西昌市天元驾校门口,交给前来接应的赤某某(已判刑)、阿某甲(系未成年人,已判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8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18722.5克,净重16786.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海洛因含量在42.95%-56.87%之间。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阿力里以在西昌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力里以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4月24日

附:卷宗3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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