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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85号 

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号。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常乐小区学府西路附近,尾随被害人唐某某,后趁唐某某不备盗走其外套衣兜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阿卜杜杰力力.阿巴拜科日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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