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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古莫合各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阿古莫合各,女,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91984********,彝族,文盲,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0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古莫合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月2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期间,于2019年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吉火日鬼(已判刑)、且沙俄黑(已判刑)、且沙莫成歪(已判刑)、阿根么莫各(已判刑)、马莫史作(已判刑)商量,决定筹集资金到云南省中缅边境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四川省西昌市进行贩卖牟利。吉火日鬼、且沙俄黑负责到云南购买、运输海洛因回西昌,并以每块6000元的报酬雇佣吉伙此且(已判刑)去云南边境将购买的海洛因运输回西昌;且沙莫成歪、阿根么莫各、马莫史作负责在西昌收集他人的购毒资金。其中,阿根么莫各邀约了被告人阿古莫合各参与集资购买毒品。

2016年4月初,吉火日鬼、且沙俄黑、吉火此且三人到达云南边境联系到毒品上家,谈好毒品价格,在毒品上家等待拿海洛因,且沙俄黑将毒品上家的银行帐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阿根么莫各。阿根么莫各将且沙俄黑发来的毒品上家的银行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阿古莫合各。2016年4月7日,阿古莫合各将筹集到的13.8万元转到毒品上家的账户。

毒品上家收到毒资后,将30块海洛因交给且沙俄黑、吉火日鬼、吉火此且三人(其中,毒品上家赠送1块海洛因给且沙俄黑,赠送100克海洛因给且沙俄黑等三人在路上吸食)。2016年4月8日,且沙俄黑等三人在云南省沧源县勐省乡永仁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吉火此且驾驶的摩托车后架上查获装在黑色双肩背包内用黑色塑料胶纸包裹的三大坨(共计30块)毒品可疑物;从吉火此且的衣服口袋内查获三小坨用于吸食的零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30块毒品可疑物净重10645.9克;经鉴定,查获的30块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介于42.76%至46.29%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古莫合各非法买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3月6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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