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阿古莫牛,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呷觉尔体,曾用名安志福,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恩木呷,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3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入作石,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吉瓦石古,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八斤,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海子伍,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古阿莫,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古吉康,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海来阿克,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盐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吉克阿比莫,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比合衣,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7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昭觉县和爱家园)。2018年2月1日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昭觉县公安局庆恒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德军,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窝藏、隐瞒毒品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3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安志强,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0********,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乡**宿舍**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古莫牛、阿古阿莫、阿古吉康、吉克阿比莫、曲木八斤、马海子伍、呷觉尔体、安志强、阿入作石、海来阿克、曲比合衣、罗德军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并讯问了各被告人。2017年11月19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23日,吉瓦石古贩卖毒品案与本案并案处理;2018年5月29日,阿恩木呷贩卖、运输毒品案与本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底,阿古莫牛、呷觉尔体、阿入作石、阿恩木呷、吉瓦石古等人集资购买毒品海洛因234块运到成都进行销售。本批毒品中,呷觉尔体、阿入作石各投资50万元购买70块毒品海洛因请阿古莫牛运输到成都,同时呷觉尔体、阿入作石分别集资52万、25万于阿古莫牛处购买20块、10块毒品海洛因;阿恩木呷集资4万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吉瓦石古集资购买7块毒品海洛因。在这批毒品运输过程中,阿恩木呷、阿古阿莫、阿古吉康在阿古莫牛的安排下负责到云南保山**路,探完路后三人于2017年5月31日由云南大理乘飞机返回成都;安志强负责到云南丽江**路,其于2017年5月28日驾驶在凉山州鑫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川******车与其同伙到云南丽江**路并接应运货人后,于2017年6月1日驾车返回西昌。本批毒品运到成都后,阿古阿莫在阿古莫牛的安排下负责送毒品给买家,阿古吉康负责收取贩卖毒品的钱款并转账到阿古莫牛提供的账户内。阿古莫牛贩卖毒品后付给阿恩木呷毒资22万元。2017年6月3日至6月12日,吉瓦石古从阿古莫牛处拿了26块毒品进行销售,扣除其本人集资购买的7块毒品资金后,吉瓦石古付了一百余万元毒资给阿古莫牛。呷觉尔体、阿入作石二人让阿古莫牛运输并集资购买的100块毒品,因部分毒品被调换问题,呷觉尔体以每块九万八千元的价格转卖了70块毒品给阿古莫牛,阿古莫牛已付给呷觉尔体300余万元毒资,余下的30块毒品阿入作石以每块1000元的价格放在海来阿克处请其保管并帮助送货,后因海来阿克所租房屋要进行装修,海来阿克在征得罗德军的同意后,便带着30块毒品到罗德军租住房内与罗德军同住,期间阿入作石将24块毒品分别卖给“不各”、“克古”、“有前”、“加拿大”,海来阿克在阿入作石的安排下将这些毒品送给购买者和阿入作石,罗德军陪同海来阿克给购毒者送货两次。后因罗德军、海来阿克换租住房,二人又将未卖完的毒品转移至新的租住房内,2017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阿入作石的协助下抓获海来阿克,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6块零9小包,经称量净重2124.38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在49.33%至60.34%之间。
2、2017年7月底,阿古莫牛、阿恩木呷、曲木八斤等人集资购买毒品海洛因240块运到成都进行销售。本批毒品运到成都后,阿古阿莫在阿古莫牛的安排下负责送毒品给买家,阿古吉康负责收取贩卖毒品的钱款并转账到阿古莫牛提供的账户内。曲木八斤集资购买的12块毒品,其自己联系卖了4块给一沙姓男子,剩余毒品放在阿古莫牛处销售。阿古莫牛联系吉克阿比莫介绍购毒者,马海子伍通过吉克阿比莫的介绍在阿古莫牛处购买了8块毒品海洛因进行零包贩卖,曲比合衣在马海子伍贩卖毒品时帮助其送货给买家。2017年8月11日,阿古阿莫被抓获,从其身上及阿古莫牛为其租赁的两处放毒品的租房内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83块零2包,经称量净重63100.37克,经鉴定所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在53.69%至69.5%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古莫牛、呷觉尔体、阿恩木呷、阿入作石、吉瓦石古、曲木八斤、马海子伍、阿古阿莫、阿古吉康、海来阿克、吉克阿比莫、曲比合衣、罗德军、安志强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阿古莫牛、阿恩木呷、阿古阿莫、阿古吉康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呷觉尔体、阿入作石、吉瓦石古、曲木八斤、马海子伍、海来阿克、吉克阿比莫、曲比合衣、罗德军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安志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来阿克、罗德军明知是毒品而为阿入作石进行窝藏、转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转移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李卫东
2018年6月5日
附:_案卷材料16册,光盘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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