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阿叶,男性,28岁,哈尼族,文盲,农民,住缅甸邦康市勐平区**乡**寨(自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叶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7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阿叶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阿叶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从孟连前往澜沧,当日1时许,被告人阿叶行至孟连至澜沧方向35公里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阿叶驾驶摩托车上的一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共计净重699.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回函,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叶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阿叶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699.87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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