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6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镇**路**巷**号。
被告人黄千(绰号“老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贵州市寻甸县**镇**街**村**号。
被告人杨尚龙(绰号“沙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黄千、杨尚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3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为贩卖毒品与云南“上家”雷某某(另案处理)约定购买毒品的事宜。随后雷某某将4块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装入装有酸笋的塑料桶内,并于同月4日在云南省盈江县通过**快递公司快递至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指定的上海市虹口区**路**号**酒店。同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千、杨尚龙在阿布力米提·卡迪尔的指使下乘飞机从昆明市到达本市,并前往上述酒店收取毒品包裹。当日下午16时许,杨尚龙在上述酒店前台收取快递包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快递包裹中查获四块白色块状物。嗣后,公安民警又在该酒店附近抓获阿布力米提·卡迪尔、黄千二人。经称重和取样鉴定,上述查获的四块白色块状物净重1402. 0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1. 56%。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押运毒品通行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破案及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黄千、杨尚龙的到案经过。
2、涉案人雷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银行客户取款回单、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快递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2018年8月初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为贩卖毒品与雷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雷某某将4块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装入装有酸笋的塑料桶内,并在云南省盈江县通过快递公司寄往本市。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和取样笔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工作说明》《手机微信、短信截图照片》《民航客户航班信息表》、**酒店前台监控视频、毒品秤重视频、《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的指使下,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黄千、杨尚龙乘飞机从昆明市到达本市,之后前往虹口区**路**号**酒店收取快递包裹;杨尚龙在收取快递包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净重1402. 08克,海洛因含量为61. 56%。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黄千、杨尚龙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到案后拒不认罪;被告人黄千到案后曾对在阿布力米提·卡迪尔的指使下其与杨尚龙前往**酒店收取内藏毒品的快递包裹的事实作了供认;被告人杨尚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黄千、杨尚龙贩卖毒品海洛因1402. 08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卡迪尔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千、杨尚龙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尚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江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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