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0********,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莎车县**镇**路**号院**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8时09分许,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和踏水桥西街交界的路口处,趁正在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斜挎在身侧的挎包拉链拉开,将该挎包内的一部苹果牌11型手机( 128GB 内存) 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90元。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挡获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向公安机关举报了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在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对被告人阿布都克玉木·阿布都如苏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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