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阿扯克叶,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3********,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16号,2014年9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扯克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5日再次移送起诉。期间经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阿扯克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阿扯克叶先后在本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普照苑小区、德坤汀城小区、万人小区、杜家小区、光明小区等地,趁夜深人静至之机,采取爬墙、翻窗等方法,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蓝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各种型号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3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现金2500余元。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30元。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阿扯克叶伙同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在本市天彭镇光明苑小区、升平镇银雀村、军乐镇金维佳苑小区、隆丰镇丰太苑小区、西北润院小区等地,采取爬墙、翻窗等方法,入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周某某、袁某某、杜某某、范某某、马某某、曾某某的各种型号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瓶车电瓶2个、现金2800余元。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扯克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扯克叶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扯克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扯克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扯克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 萍
2020年4月27日
附项:1.被告人阿扯克叶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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