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阿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6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阿某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酒后在劳动中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金某某手臂被打伤,经永胜县永大医院诊断,发现金某某左臂骨折。经宁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金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龙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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