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阿斯木·莫明,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928199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瓦提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斯木·莫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出售手机、电脑、二手车、代办文凭等事实,骗得阿某甲、外某某、艾某甲等10人共计人民币1184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可以代办文凭的事实,骗得阿某甲共计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二手车出售的事实,骗得外某某共计人民币7300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艾某甲共计人民币15050元;
4.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艾某乙共计人民币5560元;
5.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帕某某共计人民币44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古某某共计人民币800元;
7.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阿某乙共计人民币2600元;
8.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电动车出售的事实,骗得玉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元;
9.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麦某某共计人民币2300元;
10.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电脑出售的事实,骗得沙某某共计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快递单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亚某某、依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阿某甲、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阿斯木·莫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阿斯木·莫明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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