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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斯木•莫明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阿斯木·莫明1999****日生,身份证号码6529281999********维吾尔族,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瓦提县********。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9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斯木·莫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出售手机、电脑、二手车、代办文凭等事实,骗得阿某甲、外某某、艾某甲等10人共计人民币1184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可以代办文凭的事实,骗得阿某甲共计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二手车出售的事实,骗得外某某共计人民币7300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艾某甲共计人民币15050元;

4.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艾某乙共计人民币5560元;

5.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帕某某共计人民币44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古某某共计人民币800元;

7.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阿某乙共计人民币2600元;

8.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电动车出售的事实,骗得玉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元;

9.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得麦某某共计人民币2300元;

10.2020年4月,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虚构有电脑出售的事实,骗得沙某某共计人民币55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阿斯木·莫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快递单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亚某某、依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阿某甲、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阿斯木·莫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斯木·莫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阿斯木·莫明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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