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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木布沙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阿木布沙,男性,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199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木布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阿木布沙伙同阿某某(未成年人已分卷)、木某甲(14岁)、木某乙(13岁)、呷某某(15岁)从四川省甘洛县至本市,共谋以阿某某、木某甲、木某乙、呷某某扒窃手机,阿木布沙销赃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由呷某某望风,木某甲扒窃,在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华西附二院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当日18时许,由阿某某望风,木某甲扒窃,在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下穿隧道,盗走被害人李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两部手机经阿木布沙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被告人日常开销。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由木某乙望风,木某甲扒窃,在本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与洗面桥交叉口处,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华为P30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933元。经阿木布沙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被告人日常开销。

2019年10月28日中午,由呷某某望风,木某甲扒窃,在本市武侯区小天中街与小天北街交界处,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717元。在本市武侯区电信路全家超市附近,盗走被害人关某某苹果6Splus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767元。当日22时许,民警在本市新都区大丰镇龙腾大道206号鑫欣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阿木布沙,并从阿木布沙处查获被害人彭某某华为荣耀10手机,被害人关某某苹果6Splus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木布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阿木布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木布沙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恒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阿木布沙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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