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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木热布抢劫、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阿木热布,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1992********,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2015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木热布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木热布先后来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1单元18楼进入一理发店内,意图盗取店内一台式电脑时主动放弃盗窃;进入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1单元炫彩酒店1834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裤包内400元人民币;进入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1单元万达广场美怡佳酒店1828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甘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一部蓝色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4元);进入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单元**号被害人文某某的家中,趁家中无人盗走三块手表和一根项链。

2020 年9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阿木热布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单元**楼,撬开2036号房间的大门后进入该房间,之后通过该房间的窗子翻到窗外,通过窗沿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2028房间窗外,翻进房间后被被害人张某某及唐某某发现,之后犯罪嫌疑人阿木热布手持剪刀暴力控制住二人,并使用房间内丝袜、衣服等物将被害人张某某及唐某某手脚捆绑、嘴堵住,翻找房间内财物后,抢走二人400元人民币现金、一部白色华为荣耀手机(鉴定价值为568元)、一部蓝色华为荣耀手机(鉴定价值为368元),后逼问张某某手机及微信、支付宝密码,得到密码后将张某某手机内的31100余元人民币转走。事后,阿木热布逃离现场。2020 年9月27日16时被告人阿木热布被抓获归案,自愿认罪认罚,并查获被抢劫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 挡获时其微信钱包账户内的人民币余额14595.62元等物品,均已扣押在案。被告人阿木热布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诉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木热布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热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木热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木热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阿木热布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凌辉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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