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阿某生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2017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生发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49分,被告人阿某生发在成都高新区天晖路口公交站,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罗某某手中的华为NOVA 5 Pro手机抢走,后在琉璃立交附近以9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阿某生发在成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挡获。经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生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生发以非法占有,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生发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生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生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阿某生发的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生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