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阿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4********,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阿某乙、阿某甲(另处)在“毛兹菇”售卖平台寻找到被害人颜某某,虚构其有足够中药材“毛兹菇”的事实,以110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颜某某价值6531元的“毛兹菇”,后两人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双桥一中通快递处,填写寄送“毛兹菇”的快递单拍照由被告人阿某乙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颜某某,被害人颜某某见快递单后微信转账6531元到被告人阿某乙微信。被告人阿某乙收取款项后将快递单撕毁并拉黑被害人颜某某。
同日,被告人阿某乙、阿某甲(另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928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阿某甲和阿某乙将骗取款项平分,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毛兹菇”买卖平台曝光被骗事项后,被告人阿某乙微信联系两名被害人,将骗取款项退回,并于同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阿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阿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子晗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乙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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