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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俄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81********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刑拘前住炉霍**乡。2019年10月17日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俄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乡,2019年10月20日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丁某某,男性,回族,小学文化,农民,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刑拘前住道孚县**路**号。2019年10月16日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叶某某,男性,藏族,小学文化,农民,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乡。2019年10月16日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炉霍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 、俄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仁某某(在逃)、七某某(在逃)等四人在炉霍县易日沟的一条无名沟里安装套林麝的套子(铁丝环),将套得的疑似林麝动物的麝香割下后出售给叶某某及丁某某。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字【2019】621号)鉴定: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1-1、1-2号动物样品物种均为林麝,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2-1、2-2号动物样品多次提取失败,未能鉴定出物种。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字【2019】622号)鉴定: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1号、4号疑似麝香物种均为林麝麝香,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麝香。根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五条之规定,林麝麝香囊其参考价值为24000元。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2、3号疑似麝香多次提取DNA失败,未能鉴定出其物种。

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鉴定意见说明:送检的骨头、皮毛,鉴定出两只獐子。送检的疑似麝香的物品鉴定出两个麝香。其中一只獐子与一个麝香为同一只林麝个体,另一只獐子与另一个麝香为不同的林麝个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和俄某某猎捕1只獐子(林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出售1个麝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阿某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买卖2个麝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叶某、丁某某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叶某某、丁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罚金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四郎康珠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俄某某、叶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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