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2222000********,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252000********,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被告人库某某至本区双凤大道双凤中学附近,以扒窃的方式,窃得张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阿某某伙同被告人库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好米佳超市附近,以扒窃的方式,窃得文某某的紫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5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伙同被告人库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环形路附近,以扒窃的方式,窃得余某某放于外套口袋内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文某某、余某某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清单、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5.抓获经过;6.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库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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