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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米易县**乡庄**村**组**号**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彝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因吸毒被米易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3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米易县**镇**村**组**号时,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一部手机盗走。当天下午,二被告人将手机以500元卖给勒某某,并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等。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2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手机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4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电话1878239****。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阿某某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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