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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阿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与2014年8月26日判处的盗窃罪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拘役8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71989********,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热某某盗窃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热某某在灞桥区狄寨街道思源商业街“兄弟烧烤”店门口盗窃朱某某的一部银色“VIVO”NEX3型手机,后在西安市回民街以30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648元。

2、2019年12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热某某在鄠邑区大十字附近盗窃王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20Pro”手机,后又在鄠邑区大十字西侧农业银行南边人行道处盗窃刘某某的一部雾海蓝“oPPOReno2”手机。二人坐车回到西安,将盗窃的两部手机以120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荣耀20Pro手机价格为1660元;被盗雾海蓝OPPOReno2手机价格为2350元。

3、2019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伙同热某某再次窜至鄠邑区在娄敬路西侧盗窃赵某某的一部“苹果XS”手机。后在西安市回民街以130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某某具有前科、多次盗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热某某具有累犯、多次盗窃、认罪认罚、退回赃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热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常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案卷二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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