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布拖县公安局丽江外流贩毒整治组合丽江古城分局禁毒大队在古城区长水路尚义检材大门旁当场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阿某某,以及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和某某,当场从阿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当面称量净重5.6克,其中提取1克送检,经调查:阿某某于2019年7月左右在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零包的形式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曾贩卖毒品给王某某。2019年10月5日,在丽江市古城区黑山羊一条街阿一旦食府门前当场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衣左侧口袋的夹层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经当面称量净重1.1克,其中提取1克送检。经调查:王某某在阿某某处购买过品海洛因,王某某购买到毒品后留部分自己吸食,其余部分以零包的方式卖给别人,从中赚取毒资,贩卖过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华某某。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被告人阿某某、王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各提取1克送检检材白色固体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6克、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琼
拉木日扎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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