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被告人甲某某,绰号**,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阿某某以2000人民币价格向一不知姓名的缅甸籍人员购买射钉枪一支。2019年6份,被告人甲某某的一缅甸籍亲戚送其射钉枪一支。
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阿某某、甲某某相约去狩猎,16时许2人把各自藏匿的枪支拿出来,前往当地人称“***”林区去狩猎,在林区内寻找4个小时未发现猎物,之后2人各自藏匿好枪支,骑摩托车返回家中。
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甲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均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甲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阿某某、甲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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