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2001********,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街道**北路西**巷**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谭钊,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5********,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街道**路**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邓永超,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莫某、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祖力莫某和朋友热伊麦.安外尔三人到本市武侯区科华北路与锦绣街交叉口时,阿布都热某某从路过的邱某某挎包内窃得一部价值983元的华为手机,并将手机转移给祖某某。邱某某及其家人随即发现,上前找阿某某理论。随后便衣民警将阿某某、祖某某抓获,并从祖力胡某某身上查获被盗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价值认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阿某某、祖某某系初犯、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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