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1.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3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3121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喀什市东湖街道下坝路东湖校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5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85070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比格艾日克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8105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现住喀什市仁和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冯某某等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二人商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因此与被告人冯某某协商后由其每次以400元报酬提供房子进行赌博。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聚集赌徒到喀什市鸿福小区**号楼**单元**号冯某某的出租房里,先后9次组织赌博,以往碗里仍骰子的方式,每次下注最少50元最多800元不等,先后组织了买某某、买某某(另案处理)、买某某、西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另案处理)、努某某、阿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赌博9次,总共赌注的赌资为137866元。被告人阿某某在这9次的赌博中抽头共计15600元,其中与艾某某一起抽头共计7100元,被告人冯某某共获取提供赌场的报酬共计3200元,买某某赌赢5000元,阿某某赌赢3000元,赌输1500元,买某某赌输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冯某某等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冯某某等三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冯某某各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色米热马木提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艾某某等二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1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讯问笔录三份,一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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